卖房承诺未入合同仍有效力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核心提示:廖先生准备购房,看了广告牌明确给予业主交通、医疗、教育、价格四方面承诺,签订购房协议书。廖先生看了购房协议书质疑将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单方面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予退还定金。

  交通便利、配套齐全、价格公道……各种真真假假的房地产广告满天飞,消费者被忽悠了怎么办?昨日,广东省消委会告诉记者,地产广告中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即使最后没有写进合同,依然被视为协议承诺,消费者如果发现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广告承诺不敢写进协议

  廖先生于今年5月8日参观了清远市广州后花园有限公司的展示厅和样品房。在看过广告牌中明确表示给予业主交通、医疗、教育、价格共四个方面承诺后,廖先生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并交了定金。

  不过,廖先生仔细阅读购房协议后却发现,其中规定:“乙方在签订认购书前已经仔细阅读甲方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四》……及一系列附件、附录的条款内容,同意并认可前述合同、须知及资料中所有的条款内容,不得删除修改任何内容。”廖先生认为,这个特别提醒显然违背了合同缔约自由的原则,而且购房协议中并未提及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的医疗、教育等配套。

  随后,廖先生向销售中心相关负责人提出质疑,要求把前述承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否则要求退还定金。但开发商不同意添加,并称消费者签订了协议书就表示已经同意协议里的一切内容,而由消费者单方原因拒绝签订购房合同的不予退还定金。

  廖先生认为,开发商拒绝将广告中的承诺载入补充协议,意味着其广告只是招揽业主的手段,无法保证业主的预期利益,坚持要求退定金。

  双方协商无果,廖先生遂向省消委会投诉。在省消委会的调解下,开发商最终同意退还了廖先生20000元的定金。

  广告承诺也有法律效力

  广东省消委会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案例中,开发商的一系列广告明确以“承诺”等字眼表述,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告中的描述将成为商品房的附加值,该广告对促使消费者进一步签订购房合同有重大影响。因此开发商的广告应视为要约,若消费者购买该房产,而开发商没有兑现广告中的承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中“特别提醒”属于格式合同,开发商应尽必要的告知义务。

  另外,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此特别提醒应为无效条款,无法免除消费者合法权益。

  广东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房产时不妨留意广告描述是否存在允诺性质的用语,建议保留广告宣传单或采取拍照等形式留存,万一出现广告承诺不兑现,可以此作为第一证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原标题:卖房承诺多未入合同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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