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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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某贸易公司于2007年12月与李某订立口头买卖合同,上海某贸易公司出售给李某444箱宠物球笼,李某要求上海某贸易公司将宠物球笼的模具赠送与李某,李某答应买下上述宠物球笼。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接受了被告李某的委托,在庭审中主张此买卖合同未生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李某支付444箱球笼货款142080元,被告方主张因原告未赠送宠物球笼的模具,所以买卖合同未生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徐律师的代理意见,(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海某贸易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货款14208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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