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保证连带”与“连带责任保证”

发布时间:2016年8月29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这种债务保证方式下,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8条第2款)。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依方式不同分类的一种,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连带;而所谓的“保证连带”则是指保证人之间的连带,《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里的连带应系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是为“保证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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