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合同履行中发生货损,向保险公司索赔应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6年9月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是指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是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发的,因此,它应当和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合法持有人主要是指投保人或受让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要求他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还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并非仅仅是指保险标的--货物或物资本身,而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发生灭失,但对被保险人未受到任何利益影响,他也不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所要求索赔的损失,还必须是在该保险单的取保范围内的损失,也就是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他投买的险制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以内,否则,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45567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