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原约定不需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9月9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南昌市某楼盘规划建有a、b、c、d四栋,罗女士在其c栋购买了一套房。今年4月,a、b栋已按期交付,c、d栋却还未完工。细心的罗女士还在施工现场发现,未完工的c、d栋就已出现了不少裂缝。
  见交房日期已过且房屋质量不尽如人意,罗女士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遭到拒绝。后经协商,开发商同意给罗女
士更换一套a栋的住房,(住房面积比原来那套大,房型也不相同),双方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
  罗女士问:“我还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吗?”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秦贵明、辛丽:罗女士不能再追究开发商以前的违约责任。
  原本开发商在房屋质量及交房时间上都存在违约,依法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开发商与罗女士并不是解除该合同(退房),他们仅是将原合同的标的物、交房时间进行变更,即由原c栋套房改为a栋的套房,交房时间由新合同确定。《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是可以变更合同的。合同变更后,当事人按新约定执行,原约定勿需执行。在原约定上,当事人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因而,罗女士追究不了开发商以前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开发商在执行新合同上仍有违约行为,罗女士依法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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