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3)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其他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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