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280条、第281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勘察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照约定提交勘察成果;设计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根据相关设计前置性文件及相关规程等提出勘察要求和进行设计,并按照约定提交设计成果。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0条承担违约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指土建工程,设备安装、水、电、气、排风管道以及其他辅助设施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施工人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工程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281条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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