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3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7日

【正  文】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礁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

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45567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