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24日,原告宁X与被告邱X强签订合同,原告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南山区的房产一套。违约条款约定,如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每日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超过十日,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20000元。标的房产系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村民住宅(即所谓绿本房),房产证上载明产权属被告及其妻子。2007年8月22日,被告取得红本房产证,房产全部产权归被告。被告收取定金后,向原告发函,称买卖该房不合法,买卖合同无效;其妻不同意出售该房。故表示不再履行该合同。原告收函后,停止了支付购房款行为。后经多次催促不果,诉至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该房产纠纷案例,作出(2008)深南法民三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买卖合同有效,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5000元。
代理律师分析:
本案在诉讼中,被告提出该房产纠纷案例三点答辩意见:一是房屋买卖合同违法,系无效合同;二是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妻子一方不同意出售,买卖合同不成立;三是原告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原告违约。这三点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容易出现的典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