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更、可撤销合同。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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