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这里所说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质和无偿性质所决定的。《合同法》规定了两种例外: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受赠人在享有利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约定的义务。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类似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如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是有限制的,即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说明赠与人有主观上的恶意,所以因此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损失应仅包括接受和使用该赠与财产而造成的损失,即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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