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清理与结算条款继续有效

发布时间:2017年8月3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合同终止后清理与结算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清理与结算条款的效力。该条以合同中约定了清理与结算条款为前提。合同终止后,通常会存在着债务清理的问题,依据合同形成的债务有些属于一次性清洁的债务,有些需要持续清理,对于一次性结算的债务,合同终止时善后处理比较简单;对于持续性债务,善后处理相对复杂,比如,滚动记账时,下欠货款(相对应货物可以退还)的清理往往会产生债权人直接诉求欠款的错觉。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两部分,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该两部分损失均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张志胜律师认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均以一方违约为前提,如果合同解除属于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对损害赔偿没有约定,则,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直接损失,合同中应当约定索赔方式和计算方法,可得利益损失,应当以守约方继续履行或期望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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