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一、责任范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三个险别,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何一个险别投保。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投保人投保的险别所规定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顾名思义,似乎只要投保人投保了平安险,保险人就要负责被保险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平安险只是一种习惯叫法。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通过合同方式体现的,因此,在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即平安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理赔。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火灾运输途中由于恶写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如霜冻等,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赔偿。
 
    本条中恶劣气候是一种自然灾害,它不是一般的,常见的,可预测的气候条件,而是船舶在海上偶然遭受的不常见的、未能预测不可抗拒的气候条件,它足以使船舶破裂,倾覆,浸水,使货物潮淋,倒垛,散包。另外,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恶劣气候的构成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冬季的太平洋水域的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8级以上,浪高10米,此时的气候条件虽然恶劣,但确是可以预防的,也即不是一种自然灾害,故不构成本条款中所指的恶劣气候。如果被保险货物因此受损,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而在春季的太平洋水域航线上,气候条件一般均为风力2-3级,浪高2-3米,如果船舶在海上突然遭受风力8级,浪高10米的气候条件,则构成本条款所指的恶劣气候,因此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整批货物是指一张保单载明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一张保单项下分类保额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或者同一张保单承保了多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则每一张提单项下的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视为一个整批;以及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全部货物视为一个整批。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因上述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全部毁损或永远失去有效的占有或无法回复原状或丧失原来的性质。而对整批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即整批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发生损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或以失去原来的用途和外观,并不可回复原样或原来性质,或永远失去有效占有。因此,实际全损有三种情况:第一,被保险货物完全毁损;第二,被保险货物以失去原来性质或用途;第三,被保险人永远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有效占有。如果被保险人只是暂时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占有,则不构成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被保险货物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持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例如,为避免发生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所需的救助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即构成被保险货物的推定全损。
 
    委付是保险所特有一种法律行为,即指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把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保险人,而请求全部保险金额的给付,因此,委付是基于被保险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产生的。被保险人不委付被保险货物,就只能以部分损失向保险人索赔。
 
    委付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被保险人递交委付通知,保险人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事实上,被保险人是否递交委付通知是根据被保险货物是否构成推定全损而定。因此在被保险人确定其被保险货物构成推定全损时,为了及时取得全损赔偿,会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并在合理时间内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同时取得和承担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超过了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仍保持沉默,不应视为接受委付的承诺,而应视作不接受委付的行为。
 
    被保险人递交的委付通知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通知一般应以书面作成,此外,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以前,被保险人一般可随时撤回委付通知。
 
    无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只要保险人支付了全损赔偿,就取得了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的代位权。
 
    2. 本条是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与他船,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以及运输工具发生失火,爆炸以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3. 本条是指在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这四种意外事故之际,随之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这三种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虽在上述意外事故发生以后,但运输工具已完全脱险,在正常的海上运输过程中又遭受上述自然灾害所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 在装卸或运转被保险货物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所致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本条是为了鼓励被保险人积极施救保险货物而规定保险人对一件或数件整件被保险货物全部落海以后施救被保险货物遭受的部分损失,也负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全部落海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5. 为了避免或减少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而由被保险人,其雇佣人员或代理人采取必要措施而合理支付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为了被保险人自己的方便或本身的利益,或为了避免或减少并非由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规定的费用其最高限额为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但这是由保险人在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之外另行支付的费用。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即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费用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
 
    6. 本条是指在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因卸货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产生的卸货费用,存仓费用和转运费用,以及与卸货,存仓,转运直接关系的其他费用,如雇佣工人的费用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海难是海上风险的一种,它是海上固有的风险,但并非包括航海所发生的一切灾难或意外事故,海难仅是指海上意外事故,如,沉没,碰撞,触礁,飓风及一般偶发的灾难,而火灾,爆炸,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抛弃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等均为不是海难。
 
    7. 本条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部分,而不是全部。当共同海损经审核成立时,被保险货物本身因共损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可先行赔付而不由被保险人向其他共损利益方索取分摊。保险人赔付共同海损内的损失以后,有权从船方、运输方等其他利益方摊回共损理算数额,但仅以已经赔付的数额为限。
 
    保险人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作为根据,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也就其差额部分与各有关利益方之间进行分摊,保险人对本保险人应分摊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并不能引用上述规定先行赔付。
 
    本条款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共同海损项下的应由被保险人分摊的救助费用。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被保险人应分摊的救助费用。
 
    8. 本条款是指在运输合同中,如果承运人与承租人之间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被保险人依据该条款规定应偿付给船方的分摊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则按承保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二)水渍险
 
    水渍险是一种习惯叫法,并非是被保险货物遭受到水渍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事实上,该险中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这五种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项损失在平安险项下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而在水渍险项下,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
    本条款的责任范围并非是一切风险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而是在平安险,水渍险责任范基础上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外来风险并非一切风险。它不是必然发生的,而是被保险货物以外的外部因素导致其受损。如果被保险货物的自然属性、内在缺陷引起的自然损耗,就不是外来原因致损,而属于内在的必然损失。另外,外来风险也不是不问原因对一切外来因素引起的危险所致的损失,保险人都负责赔偿。因为,内因都是受到外因的影响才起变化的。如鱼粉,煤碳的自燃的就是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的影响后才发生的本条款所指外来原因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已预料的,不是必然出现的。
 
    本条款中外来原因是指一般的外来风险,即仅仅包括下列11种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而特殊的外来风险,如与本条款互为补充的6种特殊附加险,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风险,以及上述提及的自然风险等均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需要单项逐一加保,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偷窃、提货不着险
 
    本保险对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 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 整件提货不着;
    3. 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下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末交给被保险人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整件提货不着必须是没有原因,没有踪迹提货不着。
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货,如果发生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致损,向保险人或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因整件被保险货物提货不着,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书面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内被偷窃,以及被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末交给被保险人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整件提货不着必须是没有原因,没有踪迹提货不着。
 
    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提货,如果发现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致损,必须在提货之日起十日内向保险人或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果因整件被保险货物提货不着,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书面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到的货损赔偿款,单其金额以下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淡水雨淋险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内,直接由于淡水,雨淋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包括装外部应有淡水或雨水痕迹或其它适当证明,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日内向保险人或保险单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淡水是与咸水(即海水)相对而言的,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
水管漏水及船汗等。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负咸水不负淡水所致的损失,因此,这一险种是在此基础上的扩大。
 
短量险
    本险种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数量短少及重量的损失。对有包装货物的短少,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破口、裂袋、扯缝等。对散装的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但不包括正常的途耗。如提单载明的重量为发货人提供的重量,与船方水尺重量不一致时,则以船方水尺重量伪装船重量。对某些大量的不合理的短少现象,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被保险货物装船前的重量证明。
 
    混杂玷污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混进了杂质致损,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影响,以及被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玷污致损,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渗漏险
    本险中一般是指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以及用液体装存的物质,如湿肠衣、酱渍菜等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衣、酱菜等发生腐烂、变质所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碰损、破碎险
    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例如,搪瓷、钢精器皿、大理石等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等造成货物本身的凹瘪、脱漆、划痕等损失。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物质来说的,例如,陶器、瓷器、玻璃器皿、大理石等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粗鲁、运输工具的震颠等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等损失。鉴于水渍险责任范围对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遭遇意外事故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碰撞和破碎损失均已负责,故本保险系扩大承保一切外来原因所致的碰损、破碎损失。
 
    串味险
 
    被保险货物,如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受到其他物品的气味影响而造成的串味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茶叶、香料、药材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或因装载在为清洗干净的船舱里,受到船舱中遗留的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受潮受热险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致损原因是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而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必须实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的。如果不是因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导致的船舶内水汽涨结、发潮、发热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中气温突然变化是一种突发性的,不能预料的,无法抗拒的自然天气变化或意外事故。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得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引起所保可可白脱的溶化。
 
钩损险
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钩类工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重新更换、修补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例如,捆装棉布因使用手钩钩破,包装粮食因吊钩钩坏麻袋而粮食外漏。
 
包装破裂险
本险种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致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安全运输的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重新更换包装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是因包装不良等其他原因,致包装破裂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锈损险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这种生锈必须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保险有效期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是不保此险的,因为这些裸装货物几乎必然生锈。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法律上的故意行为系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仍希望其结果发生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系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损害结果,例如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以下情况: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货物损坏或者或损后向承运人追偿成为不可能;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请检验而致使或损坏扩大;被保险人租用不适航船舶或是租用资信不良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致货物损坏或是货损后向承运人追偿成为不可能;被保险人没有及时申请检验而致使货损扩大;被保险人参与海运欺诈知情却未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等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货人责任系指由于发货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而引起的货损。例如因发货人责任造成以下情况:发货人租用不适航船舶或是租用资信不良的承运人的船舶导致货物损坏或是货损后向承运人追偿成为不可能;发货人提供的货物品质不良、申报不实、包装不足、标志不清、货物原装短量以及发货人未履行售货合同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货损;集装箱运输下,整箱发运的集装箱按cy/cy运输方式;由发货人装箱所引起的短装、积载不当、错装及所选用的集装箱不适货所造成的损失;发货人凭保函向承运人换取清洁提单(该情况一经证实,保险人将免除一切责任);发货人参与海运欺诈或对海运欺诈知情却未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等本公司均不负赔偿责任。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系指因货物自身特性而导致的在运输途中必然会发生的损失;如粮谷、豆类含水量蒸发而导致的自然短重,油脂类货物在油舱、油管四壁沾留一层油而造成的短量损失等等;
    本质缺陷系指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亦及指货物发运前已经存在的质量上瑕疵;
货物特性系指在没有外来原因或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在运输过程中,货物自身性能变化引起的损坏;如:水果腐烂,面粉发热、发霉、砂糖发潮结块、煤炭自然、氧化发白等等;
    市价跌落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一种商业风险,是本保险的除外责任;
    运输延迟系指由于运输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致使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由于运输延迟而导致的货损,本公司一概不付赔偿责任,即使延迟是由保险风险所引起的。
 
    三、责任起迄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应作如下理解: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1.货物在保险单载明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尚未开始运输时所受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任。
     2.货物一经运离上述发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告开始,本公司按照货物所保险别规定的责任范围予以负责。
     3.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不是直接装船,而是先放在承运人机构例如外贸运输公司的仓库里等候装船,在这个期间,货物遭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予以负责。
    4.货物在装船前存放在港区码头仓库待运期间,如果发生损失,已出保险单或已办投保手续的,本公司按保险险负责。
    5.有些外贸公司在港区码头设有专用仓库,货物从该外贸公司市内仓库等候装船,虽然同为发货人仓库,但后者并非“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起运仓库,应视作承运机构仓库性质,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也应负责。
    6.若发货人自己没有固定的仓库,而是临时租用承运机构仓库或是港区码头仓库,直接将货物集中储于上述仓库等候装船,则上述仓库应视为发货人仓库,货物储存期间发生损失,不属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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