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合同特殊签章方式:摁手印】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是关于合同特殊签章方式的解释,即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的解释。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任何一种书面合同,只有在通过某种方法将其特定化以后,才能实现法律上书面形式的功能,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传统商务活动中合同的签署,人们往往通过摁手印、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来确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所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
  在理解时应当明确,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整个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并不意味着合同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是真实的、有效的,合同如果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德的手印的真实性问题,譬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胁迫状态下形成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以后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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