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8年2月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导读:《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
  在审判实务中,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在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借贷关系也没有争议的时候,容易忽视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造成了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实际上,对借贷案件的审理应首先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具体审查时,法官应注重查明以下三方面情况:
  (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虽然通常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但这种查明也有助于法官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出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有的当事人为了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假借贷。当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特别是直系亲属,并且双方对案件事实等情况均无争议时,法官也应查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如借款的时间、来源、用途、借款人有无其他债务等,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当事人规避法律的后果。同时,对二者关系的查明也有助于判断出借人是否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
  (2)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目的及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或实际用于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法律对这些情况不会坐视不管。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以诈骗、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因此,即便当事人对此没有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的借贷关系。
  (3)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与借款人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如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借款人吸毒在全村尽人皆知,出借人也知道借款人无职业,为吸毒正在变卖家产,不能说明借款人借款的正当用途,且借款人陈述借款时告知了出借人借款是为了吸毒。由此,出借人为谋取高利借出款项供借款人吸毒的目的暴露无遗。
  非法的借贷关系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只能产生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对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出款项的,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同时,为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还应当制裁违法借贷行为。制裁的方法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在审判实务中,有的法官采用收缴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罚款、拘留的制裁措施时,直接在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的判决书中作为判决的一项处理,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的规定,对上述制裁措施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并报院长批准,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是在审理非法借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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