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赠与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包含了哪些内容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处理赠与合同纠纷的实践中,关于赠与人对所赠与出去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的情形、赠与财产的规定以及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等司法解释都作了详细规定,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同时法律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撤销权人将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告知受赠人的方式实现。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

  部分共有人能撤销赠与合同吗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到最后有没有效,部分共有人能否撤销,得看该合同签订时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合法的途径下成立的。




  李根、王英在离婚前将登记在李根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赠与给独生女儿李璐,当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因李根与女儿李璐产生矛盾,李根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不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李璐。故李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根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李根应继续履行。因为房屋赠与合同是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李根与王英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缺乏共同共有人双方的合意的情况下不能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李根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王英与李根仍为该房的实际所有权人。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第三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可以部分撤销,部分无效。房屋是李根、王英的共有财产,李根不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李璐,是对赠与合同的撤销,但是王英并没有撤销合同,因此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该受赠房屋系李根与王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显然第三种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毫无疑问已达成合意的共同共有人有权利将该合同单方面予以撤销。


  问题是,在该案中李根与王英两人产生分歧,李根单方面主张撤销该赠与合同,王英则反对撤销该合同。笔者认为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非是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不属于负担行为,无需权利的共同共有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能行使该项形成权。该房产既然属于李根与王英两人共同共有,那么在该房产未分割之前,各共有人对该房屋并没有明确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不存在单方面就可以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在李根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王英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李根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及于整个赠与行为。


  因此,该赠与合同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李根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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