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有很多事情并不是你想当然的就能够成立也并不是你买到了六合彩就能够中到头彩,对于合同来说一般也是要满足相应的生效的要件才能够生效并能够运作。对于附条件的合同来说能够生效就必须要生效条件满足才能够实现合同的效用。那么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来的。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时并不希望立即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时又不希望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续,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实发生时,让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使合同的订立更能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体现合同自由。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2、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3、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4、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条件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此,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又被称为延缓条件,是指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不发生效力,只有当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解除条件又被称为消灭条件,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条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条件的成就与否应依靠事实的自然发展,当事人不应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或者促成条件的成就。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

  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即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用语上往往表现为;禁止、必须、不得;等等,它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反。


  4、形式合法。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除了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一般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无效的合同与被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溯及时间也必然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有关。如《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把无效的溯及时间和成立时间紧密联系起来,而无所谓生效时间。如果不把成立和生效区分开来,无效的溯及时间就无从确定。


  以上就是关于附条件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及其相关问题,。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中,贷款是一个很快捷方便的方式来获取资金。但是一般来说贷款是需要有一定的资历的,也就是贷款凭证。对于有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当然不需要,但是有条件约束。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须具备一定的实质生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除此以外,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具备一个特殊要件,即质物的交付。抵押合同一般需要经过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企业以外的动产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是不需要登记的,其生效也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动产善意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是个古老而又年轻的法律话题,说其古老,是指早在日耳曼法就有之,说其年轻,是因为我国至今未能确立完整的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制度。《物权法草案》第11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转让合同有效。;该条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尤其是第2款的第4项;转让合同有效;的规定。梁慧星先生认为:基于特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政策目的,用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因为一般动产没有登记簿,不得已创设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一般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原文规定;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起草人居然忘记了本法第23条已经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善意保护;制度,把实现同样政策目的的两个制度弄混淆了。原文规定以;转让合同有效;为发生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则更是匪夷所思,如果;转让合同有效;,则受让人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当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还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吗起草人显然未弄懂;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正是针对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而强行使善意第三人;原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规定;转让合同;有效可能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其一强调欲取得善意取得的效果,除了转让人没有处分权的原因,不能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例如,如果交易行为有欺诈的情形,则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这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必然要求。其二是想表达,满足前三项条件的情况下,允许第三人的善意可以补正合同的效力。但王轶教授认为,如果是第一层含义,根本不必说。有权处分的合同无效,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后果,何况是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是第二层含义,第三人的善意可以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这不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而是其适用的法律效果。另外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发生了冲突,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之所以发生如此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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