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产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是一回事吗两者有什么区别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而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这两者的终止的日期不同,抵押期限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而抵押权期限是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核心内容:如何实现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条件为要有有效存在的抵押权,债务人未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通过折价、变卖和拍卖可以实现抵押权。而且是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1、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须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折价、拍卖、变卖。 若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无法达成协议的那么抵押权人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将标的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从而实现其抵押权。
3、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不同,大家特别应当注意。
4、清偿债权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