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

  随附义务是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通知、协助等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过错没有履行相应的随附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其损失。那么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有些什么呢为您详细介绍。



  一、违反附随义务的性质


  一般认为违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构成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这是基于对给付利益的侵害而应承担之违约。可是当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损害,当事人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呢我认为可以请求当事人承担侵权。侵权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构成侵权行为者,理应承担侵权之。


  二、违反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他人损害发生之后,据以确定损失由何人承担的原则。单单归责原则本身并不能决定成立有无,它只是为的成立寻找根据和理由。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指以当事人主观存在过错为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指在某些行为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有过错,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原则指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


  我国合同法总论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在合同法分论中却规定了不少的过错。合同法中规定了附随义务,却没有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依类推,有学者认为应当采用合同法总论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合同分论中的诸多过错,又让人对此项推定产生怀疑。


  2、构成要件


  违反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是指违反附随义务所要承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两种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况,一为违反给付义务同时也违反了附随义务;一为仅违反附随义务。对于前一种情况,一般要求符合违约的构成要件即可,不再以附随义务来单独主张。因此本部分所言构成要件是指单独违反附随义务的情形。


  三、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


  违反附随义务的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赔偿损失与解除合同。


  1、赔偿损失


  违反附随义务最主要的救济方式是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赔偿受损当事人的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违反附随义务侵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赔偿损失当属最理想的救济方法。赔偿的范围包括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救济而产生的费用。对当事人固有利益侵害者还可能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2、解除合同


  违反附随义务第二种救济方式是解除合同。林诚二先生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254条及256条规定,债务人有给付延迟或给付不能时,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并未区分何种债务不履行得为解除或不解除契约。并认为非为给付不能达到契约之目的时方可解除[8]。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另一方通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如果该项附随义务的违反使得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对当事人不再有意义,当事人就可以此为据,解除合同关系。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后果的相关内容。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后,是否可以解除,首先要依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根据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及缔约时的情势,对当事人的合理意思作客观的决定。







从“再来壹瓶”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李某于2011年5月4日在某商场购买一瓶;康师傅;牌绿茶,回家之后打开瓶盖,发现瓶盖上标有;再来壹瓶,兑奖日期2011年9月30日止;,第二天李某携带中奖瓶盖、购物小票前往商场兑奖,商场工作人员以商场无兑奖业务为由拒绝兑付。




  对于本案中,商场有无为李某兑奖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场没有为李某兑奖的法定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为李某兑奖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当为李某兑奖。




  本案的焦点是商场有无义务为李某兑奖,该义务是什么性质的义务,为了更好地加以分析,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一、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立法上确立了合同的附随义务。从理论上看,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这些义务应属法定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履行,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通常认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但是,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为了维护给付效果或者为了协助相对方完成善后事务所负的作为或不作为,依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依然负有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等义务,这些义务属于履行后阶段的附随义务,该义务存在于义务履行完毕。履约后阶段的义务既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


  二、在本案中,李某与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履行完毕,但李某随后的中奖使得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商场均有为消费者兑奖的义务,该义务双方之间虽然不未明确约定,但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开始,这种基于买卖合同派生出来的义务就已经存在。另外,商场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与商品的生产者、经销商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而消费者作为销售的最终环节,在与生产者、经销商的沟通方面较商场依旧处于弱势。


  三、综上所述,商场为李某兑奖应当认定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为李某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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