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 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什么意思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

  一般的合同都是有着一定的规定期限的,一旦到了那个规定期限合同则会自动终止或者是消除。但是假如在合同中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期限的到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2号令《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二、集体合同协商主体


  集体合同中的集体协商: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合同订立要复杂得多.它是一种高度规范化、程序化的商谈。严重违反集体谈判的程序性规范而签订的集体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订立主体: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是职工和用人单位:


  职工是集体合同的主体,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


  用人单位也是集体合同的主体之一。


  三、集体合同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日生效。报送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就异议事项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可见,凡符合法律规定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


  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集体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怎么办的全部内容。关于合同由于现在很多的合同诈骗罪的发生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的小心,不要被钻了空子。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是什么意思

  签订租赁合同后尚未履行,双方又在合同上注明合同作废。事后租赁方要求出租方退还其押金10万元,出租方认为合同作废并非解除合同,不愿退还押金。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已解除,判决出租方返还租赁方押金10万元。


  2015年,阿强曾向老李租赁过店面,双方合作挺愉快的,解除合同时双方还注明没收押金事宜。2016年9月,阿强又与老李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老李将一处店面租给阿强,租赁期限从2016年8月初到2021年7月底,每月租金为1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阿强应向老李交付10万元作为押金,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应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


  2016年10月,阿强在租赁合同尾部空白处书写;合同作废;并签署姓名与时间,老李在阿强签名处底下签字确认。


  2017年1月,阿强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老李立即返还阿强押金10万元。


  阿强诉称,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他得知该出租店面是未经原房东同意而转租的,加之自己资金周转困难,遂与老李商量解除租赁合同,老李同意解除并返还押金。但合同作废后,老李却拒绝返还押金。


  老李辩称,租赁合同的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其无须返还相应押金。老李转租涉诉房产,已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其转租行为不构成阿强合法解除合同的理由。老李同时称,他应阿强要求在租赁合同的空白位置签署姓名及时间,并不清楚租赁合同上的;合同作废;字样从何而来,双方并未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合意。老李认为,即使其认可阿强所称的;合同作废;的字样,但亦不认为;合同作废;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合同作废;仅仅可认为是其同意阿强不再承租诉讼房产,但不包括其同意免除阿强因单方违约而应承担的。


  法院查明,阿强主张涉案租赁合同一式两份,老李所持有的另一份合同亦注明;合同作废;,法院于庭审时告知老李于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其所持有的合同原件,但老李未按期向法院提交。阿强未使用涉诉房屋。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一致同意解除讼争合同,老李主张讼争合同解除系阿强主动提出,阿强单方违约,老李无须支付押金,但老李就其主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老李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依据讼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阿强交清租赁期间应交付的一切费用后,老李将押金无息退还阿强,因此押金的作用在于确保阿强在租赁期间及时交清费用,而老李在租赁期开始前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未产生需要阿强支付的费用,双方亦未就押金另行约定,故依据合同履行情况,阿强要求老李返还押金10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废;为什么解释为解除


  ;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该案的承办法官林达解释说,一方面,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余内容均不再履行,并恢复原状,即应返还押金。且老李作为已与阿强签订过两次租赁合同的市场交易主体,从此前双方的交易惯例而言,对协商没收押金,则明确予以约定,故其对于;作废;所表达的意思及签字确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应是清楚明了,而本案中并未予以约定,应可佐证系返还押金之意;另一方面,从实际履行上看,双方就;合同作废;签字确认后,双方均未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阿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讼争房屋,老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要求阿强支付租金或承担违约,可见,老李以实际行动确认解除讼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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