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内容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8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内容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中,债权人有转让债权的权利,而且不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还可以撤销自己的债权,撤销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民法中还有一种权利是形成权,也是个人独立行使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

  债权人撤销权是何种权利有多种说法:


  1、请求权说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的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其返还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仅生债权的请求权,而不发生溯及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务人所有。


  2、形成权说

  形成权说认为,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此说又称撤销权说或物权说,日本、德国及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果,因债务人的诈害行为原归属受益人的权利自始失其效力,复归于债务人。


  二、形成权具有的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综上所述,对于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是形成权有几种说法,有些学者将债权人撤销权认定为请求权,也有学者将其认定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的特点就是单方行为,只需要一方的行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一点与撤销权还是一致的。以上就是;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吗;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行使内容

  核心内容: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二、内容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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