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所怠于行使之权利的权利。那么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如果两项债权其中一项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或已过诉讼时效,都不能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的无效、被撤销是由次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则债权人仍可行使代位权。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对于其已到期的债权只要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即构成;怠于行使;。仅向次债务人的代理人主张、发出催款通知、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都属于怠于行使之列。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应当承担举证。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附条件的债权,条件成就前,效力尚不发生,鼓无代位权成立之可能。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因为有些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之时正是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之时,若要求债权人债权到期,则已无代为之可能。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或债权有不能实现之危险。
债务人的财产若足以清偿其债务,债权人自无代位之必要。那么,当债权人对其债权已经设立了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就不成立了呢非也。因为有时候担保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的担保。有学说认为:对于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是否陷于无资力为判断标准。
5、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须具有可代为性,必须是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比如:
与人格和身份相关的债权不可代为;
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可代为,如基于扶养、赡养、继承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
专属于自然人的债权不可代为,如退休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在合同法领域,合同的保全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债的保全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的呢,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是不同的。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的法律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是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种法定方式,大家应初步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