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何作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保持债权人的财产。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是在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为您详细介绍。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作用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体现了合同对外效力。即债权人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尽管代位权和撤销权同样是针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但代位权和撤销权又是有区别的。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当然,这两种方式都是合同保全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保全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换而言之,债权一旦产生就当然包含代位权,它随着债权的转移和消灭而发生转移和消灭。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是不同的。所谓追偿权,通常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个连带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还了全部债务,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权并不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不是随债权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只是因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权利,所以它和代位权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可见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核心内容:代为履行和代为受领的规则是什么代为履行,是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代为受领,是合同债务合法有效,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而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代为履行的适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
据合同性质,应当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第三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对债权人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合同的效力自然终止。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第三人代替履行成为履行主体,并不表示第三人因此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如果第三人有条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则债务履行完毕,条件开始生效,第三人根据条件的规定成为债务人新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代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请求债务人承诺的对待给付。
代为受领
代为受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从而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履行制度。代为受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