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年1月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合同签订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否是不一样的,主要还是看合同的性质,是要式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还是其他的合同的性质,那么如果一个合同的性质导致合同签订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一样,这个时候时间应该怎么确定,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一、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

  合同签订,指的是当事人各方订立合同并对合同认可签字。


  合同生效,指的是订立合同的生效日期。其中生效日期分为两种情况: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在某一个时间生效,也就是合同指定生效日期。


  二、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生效和成立的区别在哪

  1、合同关系所属的阶段不同。合同成立属于合同订立阶段,是要约和承诺阶段的终结,不存在合同义务和合同问题;而合同生效是在合同订立终结后,开始实现合同目的,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处于履行阶段。


  2、反映内容不同。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是对合同的事实上判断。而合同生效是合同的效力范畴。


  3、体现的原则不同。合同成立要件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主权,合同是否成立,只能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判断,不夹杂着国家对合同的态度。合同生效要件体现的是国家干预原则,由国家队合同的约束力予以干预。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合同签订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的区别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合同的签订只是双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的一种认可,合同的生效,是需要一定的生效要件的,因此在时间上还是有所区别的。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在现在的合同法当中是有着对于合同的生效的规定的,对于那些不满足这些要件的合同就是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无效合同的情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


  1) 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 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后果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此种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存在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应大于过失一方的。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是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三、合同无效处理原则

  尽管中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


  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的全部内容。合同的无效是因为合同在订立的时候是因为一些违法要件导致的情况。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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