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 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1日 Tags: 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  来源: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unweiweisz.com/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

  现今,找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为了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并分配和确立应聘者的职能及岗位等事项会与应聘者约定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其他不符合所从事岗位个性要求的情况。


  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规定的,要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


  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用期间的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专人带班、集中培训、组织笔试、对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在试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个月了,经济补偿为半个月工资,最后赔偿金的数额就是一个月的工资。


  2、劳动者提出离职,企业不需支付补偿金。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4、劳动者同企业未解除劳动合同就和另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新签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劳动者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新公司如果知道劳动者和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关系还同劳动者签合同,那么该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赔偿。


  所以,根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违法违规才能决定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三、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1、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与劳动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学生实习所在的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3、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对于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来讲,学生的实习活动,和劳动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学生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学生的共同目的,为了提高实习学生的自身素质。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试用期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

  合同在经济是生活中是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凭证。一旦出现了纠纷合同就成为了判断归属的重要依据。经济生活中还涉及到税收等问题,那么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


  1、代理合同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代理合同印花税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三、委托代理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每个人都应该及时纳税。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您来进行相关事项的咨询。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税务代理合同的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法律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4556707  技术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