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待岗协议是否合法需要看你们协议的内容,一般不违法的协议是有效的。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那现在就让我们看看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待岗协议是否合法相关内容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情况下待岗协议是合法的
1、企业由于经济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员工无法正常到岗工作,或者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无法参与正常生产活动的。企业在生产任务不足,停工停业时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待岗工资。但公司应提供生产任务不足或经营情况不佳的证据。
2、公司出资安排员工参加培训,在培训期间,员工无法正常参与工作,可以释为待岗。
3、由于员工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单位安排其培训学习,在培训期间属于待岗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在员工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培训。
4、经员工个人主动要求中断工作,去参加脱产学习、自主创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过企业同意,可释为停薪留职性质的待岗。应注意,必须是员工个人主动要求的,不能是公司强迫的,如果员工证明是公司强迫的,则待岗非法。
二、待岗协议是合法有哪些待遇问题
1、正常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发放生活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三、待岗协议是合法的特殊情况
如果公司拒不安排劳动岗位,员工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款的规定以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等为由主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在要求公司补发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主张权利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即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就是对于待岗协议是否合法的有关内容做了整理,里面的知识点很利于我们大家对其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联系我们的的官方网站,或者直接联系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经过近4个月的酝酿,《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近日出台,并将自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私募基金冷近期内投资者可解除合同,该办法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等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构建了一整套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被称为史上最严私募新规。
4月1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下发《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该《办法》首先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
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
《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办法》同时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引入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办法》规定,募集程序依三个层次层层递进,首先,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管理团队等信息;其次,在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后,募集机构可以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私募基金产品;最后,募集机构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才可签署基金合同。
强制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针对此前私募行业的一些乱象,如提取管理费,长期不披露业绩等,《办法》确定了募集机构的多项募集行为义务。其中包括,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充分揭示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落实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要求,募集机构须实质审查合格投资者相关资质,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证明后方可签署合同,明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此外,《办法》强制设置投资冷静期。《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PE和创投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国际惯例以及《保险法》的规定,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同时探索回访确认制度,由募集机构的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进一步确认投资者的身份和真实投资意愿等,只有在确认成功后方能运用投资资金。
朋友圈推销私募产品须经特定对象确认
规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据悉,由于监管态度上的不清晰,过去私募行业基本上不做宣传,此次《办法》允许管理人合法宣传,但也更加清晰地划定红线,如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判断风险的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措辞等等。
推介材料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制作
《办法》强调,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此外还明确提出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强调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推介渠道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全面细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上述《募集行为办法》正式生效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在《办法》发布到正式实施的3个月过渡期内,募集机构应当尽快完成相关行为整改和内部制度建设,切实做好配套准备工作。在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严肃执行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将做出相应的自律处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情形,将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