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怎么处理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发布时间:2020年1月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怎么处理,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怎么处理

  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怎么处理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下面由在本文整理介绍合同违约的相关内容。


  合同违约具体的处理办法


  1、返还原物;


  2、受领标的物为金钱的,应同时返还自受领之日起的利息;


  3、受领标的物有孳息的,也应一并返还;


  4、应返还的原物因毁损丢失或其它事由不能返还的,应按物的价值予以返还。例外的是连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无溯及力。


  常见的连续性合同主要有:租赁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以及其它以使用或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由于这些合同在内容上的特殊而无法恢复原状,故这些合同的解除,就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约定违约的情形


  合同有约定违约的,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来履行违约赔偿。在合同法实务中,确定合同违约采取无过错原则,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


  无过错原则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不必过错。在认定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条款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简单来说,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如何设定

  说到违约的问题,相信大家应该都不会陌生吧,在我们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要标注违约金的金额的和需要承担的的。那么,施工合同违约条款是如何设定的呢损失赔偿金上限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施工合同违约条款如何设定


  对工程合同中的违约条款的设定,要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内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收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是没有固定的可以直接套用的表述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具体表现在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甚至确定具体数额,同时也可以通过设定免责条款限制和免除当事人可能在未来发生的。


  但是,违约可由当事人约定,并不是说当事人未约定违约的,不发生违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这是法律赋予合同的效力,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规定违约,违约方也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承担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因此,您既然约定了违约金,就应该在赔偿损失的基础上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您的违约金约定的过高的话,可以请求适当的减少。


  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损失赔偿金上限


  在很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会要求约定以下条款:;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合同中累计的全部,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等,不超过根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额。承包人不对发包人的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间接或引发的损失或损害负责。;此类约定能否对承包人的赔偿构成限制呢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理解,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情况。亦即合同未约定损失赔偿金计算方法时,违约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范围。而我们也了解到,除了法定损失赔偿金外,法律亦允许当事人对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约定,即约定损失赔偿金,具体见《合同法》第114条。目前的问题是,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赔偿金计算方法的情况下,如果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约定赔偿金,应如何处理守约方是否可以要求提高对此,相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我们理解,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约定优先的原则,守约方有权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将难以突破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赔偿金数额或赔偿金上限。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较低,导致不足以覆盖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时,守约方要求增加赔偿的部分也将难以突破约定的损失赔偿金或损失赔偿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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