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1月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现实生活中,估计大家不知道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纵使我国法律中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的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还有很多人不清楚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下面就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作一个简要的阐述。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到期债权,不包括其他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

  核心内容:如何解决合同保全诉讼案件问题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次债务人义务该如何履行就上述问题,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诉讼案件是新型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中,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依法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行使范围及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问题。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有关代位权诉讼的问题又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中更加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中着重解决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债权人提起合同保全代位权诉讼应符合的实质要件


  按《解释》中规定的相关事项审查原告是否具备提起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合法。


  2、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主要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当事人人身密切相连、不可分离的权利。


  二、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否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


  合同法是普通法,保险合同是特殊合同,保险法律关系仅受保险法这一特别法调整。我国在法律适用上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该案不适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制度。


  保险法颁布生效的时间早于合同法,在保险法中没有债权代位权的规定。但是,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债权代位权问题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法院在适用合同法确认原告享有代位权并没有违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另外,在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分别存在着;代位权;概念。保险法上的代位权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对他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这两个;代位权;性质不同,适用的条件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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