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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之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月4日 Tags: 合同保全之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来源: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http://www.sunweiweisz.com/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全之撤销权

  核心内容: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以下由编辑为你介绍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




  一、概念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二、内容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此种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力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没有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消除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其中第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知道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只有债权人才能拥有的一项权利,为了逃避债务,把债务人的财产无偿或者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或者是放弃对第三人债务的追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1、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债权人撤销权是合同保全的一种方式,专门为债权人设立的一种权利,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可请求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也不能随意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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