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年3月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购买

案例:李某1是李某2的姑姑。2005年,李某2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以李某1的名义与顺天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2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入住涉案房屋。为将房屋过户至李某2名下,2011年12月,李某1与李某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43万元。因李某2未支付购房款,李某1将其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2011年12月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款系基于当时市场指导价拟定,房屋买卖价款双方也并未实际履行。法院认为:李某2支付了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并在开发商将房屋支付后一直占有、使用亦对诉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诉争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签订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因此双方借名买房合同有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1的诉讼请求。

法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房,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经出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考虑居住安置问题妥善处理,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提示:按照北京市对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即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已满五年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支持借名人要求权利登记人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4月11日以后的,则不支持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转自|北京都嘉律师事务所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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