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回迁指标到底能不能买卖?法院判决告诉你答案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深圳专业合同纠纷

在深圳的房市中,存在一类所谓的“指标房”,指的是拆迁户将名下的房屋补偿指标出售,买受人在房屋落成时可以获得产权。

“指标房”的优点很明显,一是价格低,二是没有房票的限制,所以获得很多人的青睐。

但是,人身属性强烈的指标买卖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指标房建设周期短则2-3年,长则5-8年,这期间的风险如何规避?

案情

一、李某系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原村民),在该村旧改中,李某分得了将来位于新建的A小区内的一套指标房。

二、2015年4月30日,李某作为卖方、纪某作为买方共同签署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李某将上述指标房以1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纪某

三、后李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

争辩焦点

一、李某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未明确交易房产具体信息及交付履行期限,属于缺失主要条款而无法履行合同。且李某不清楚旧改后是现金补偿还是房屋补偿,另外李某也不清楚指标房是否可以转让,故认为上述合同应当解除。

二、纪某则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是附条件合同,虽没有具体的房号,但是指向明确。另外,当时签订合同时李某也表示按惯例旧改会赔偿房屋、李某母亲也已经分得一套房产,且村委与开发商约定旧改以房产做补偿,所以李某一定会分得房产,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李某为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旧改后可分得位于某小区的一套86至90平方米不等的房产,目前某小区建完了第一、第二期房产,李某的母亲作为股东已分得一套房产,待某小区第三、第四期房产建完并进行抽签分配后,李某便可取得房屋产权。

法院判决

一、2016年底,李某起诉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

二、龙岗法院审理后,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深圳中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交易标的、履行期限等内容,本案《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交易标的为李某获得的由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向该公司股东进行的房产形式分红,该交易标的明确。至于李某最终能否取得房产分红,以及该房产的具体位置及房号,仅涉及卖方李某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如何履行的问题,不影响合同成立。

李某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主张因其尚未分得房产,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请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下,赋予合同相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本案中,即便李某无法取得股份公司分得房产,也是由于李某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为买方纪某李某以自身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请求解除合同,并无法律依据。综上,李某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1、“指标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发生纠纷时主要参照《合同法》去处理和解决。

2、购买“指标房”风险较大,建议咨询律师后再决定。

3、假如执意要购买“指标房”,一定要征得真正权利人及全部继承人的同意;

4、除了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之外,还需要办理村委、开发商、国土部门的备案和更名等手续。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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