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是劳动者的事!轻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吃这些亏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案例1

小张于2020年6月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月工资8000元。他曾多次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直至12月该公司才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2月底小张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随即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诉讼过程中,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业务太忙,就把签劳动合同的事情给耽误了”。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广告公司支付小张7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小张2020年6月1日入职,故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6月30日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无故拖延签订,未依法保障小张的书面劳动合同权益,故应向小张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2

小赵于2020年8月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届满后,小赵继续在公司工作,但软件公司未与小赵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底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小赵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诉讼过程中,就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软件公司代理人表示系因“公司人事部门事情太多了,就把这事给忘记了”。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软件公司支付小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计算二倍工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小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在软件公司工作,软件公司未履行续订劳动合同义务,故应向小赵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案例3

小孙系北京市某电器公司的工程师,月工资12000元,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电器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小孙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不再续签。小孙接到该通知后认为公司通知时间过晚侵犯其权益,随即主张要求电器公司支付其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关于未及时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的原因,电器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系因“公司人力没顾过来,就把这事给疏忽了”。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小孙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本案中,小孙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终止,而电器公司直至2021年12月28日方才通知其终止合同不再续签,故依据上述规定,电器公司应支付其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文章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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