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未要欠款 起诉依然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年9月2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十六年未要欠款 起诉依然获支持 |

       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索要16年前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郎某某货款7142元。

       原告诉称,1993年1月14日,被告欠我水泥款7142元,至今未还。遂于2009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水泥款7142元,并当庭提供了盖有被告单位公章的欠据一份。

       被告辩称,该笔债务距今已16年之久,原告一直未要,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水泥款有欠据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在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未超过诉讼时效20年的期间内,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负有偿还货款7142元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714556707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