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年未要欠款 起诉依然获支持 |
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索要16年前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郎某某货款7142元。
原告诉称,1993年1月14日,被告欠我水泥款7142元,至今未还。遂于2009年4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水泥款7142元,并当庭提供了盖有被告单位公章的欠据一份。
被告辩称,该笔债务距今已16年之久,原告一直未要,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水泥款有欠据为证,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双方在欠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在未超过诉讼时效20年的期间内,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负有偿还货款7142元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