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告示很隐蔽 亚航或涉嫌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一度成为大众热议的焦点,而今“打折机票不补偿”再度引发社会强烈争议。特别就近日亚洲航空突然取消成都—吉隆坡部分航班的“减航事件”,被消费者指认为是航空公司的“廉价陷阱”。

  那么,航空公司的“免责告示”究竟是否涉及“霸王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此特别展开了调查。

  即使维权也很难举证

  不论亚航此次的单个事件,刚刚公布的《200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09年,航空运输服务投诉量同比上升44.4%,居投诉增幅第2位。

  昨日(2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近3年来中消协受理的航空运输服务的投诉量从2007年的254件、2008年的284件到2009年的410件,呈显著上升的趋势。投诉的主要问题涉及航班延误理由不能服人、跟进服务主动性差、行李小票疏于查验、退票不易索赔难等。

  同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境外航空公司缺乏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机构和制度措施,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在总部和办事机构之间相互推诿,不能迅速妥善解决问题。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的前提是“依法维权”,但目前为止,有关特价机票延误或者取消,如何补偿的问题从现实来讲很难明确规定,因为综合考虑航空公司在特价基础上,确实存在很大的自身运营成本问题,同时涉及诸多环节,顶多也只能质疑其格式合同也许存在的不合理性。

  上海市消保委空港办公室的一位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同样坦言,此类事件消费者即使维权也很难举证,很难有第三方进行认定。

  “霸王条款”很难认定

  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一般性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如果是因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消费者一般容易理解,而亚航此次回应是出于成本因素的考虑,实际是没有把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进行同等对待,存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同时,不可抗力因素和可抗力因素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又应该是不一样的。

  现在的尴尬就在于针对特价机票,航空公司事先都有类似的免责告示——“任何原因造成的航班取消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亚航除了承诺退票或者改签,不赔偿消费者其他损失。

  中国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一位负责人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相关规定,航空公司一般都可以自主制定折扣票价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现在的低票价都有不同限制,免责告示也都由航空公司自主设定,针对特价航班的延误或者取消,都有事先约定的处理办法,很难被明确认定为“霸王条款”。

  “关键就看消费者在购买机票时,是否被明确告知此种机票可能存在潜在的延误风险,否则旅客确定购票,就表明接受了相关限制条款,同时,消费者也应该拥有航班取消原因的知情权。”这位负责人说。

  事实上,虽然严格从机票合同条款上看,是消费者和航空公司双方的意愿选择,但这些免责条款经常被摆在不显眼的位置,消费者实际不能被明确告知,很容易忽视,形同虚设。

  记者采访的几位消费者坦言,虽然在买票之前需要在一个表示“理解并接受亚航x运输条款及费用原则”上划勾,里面涵盖了各种条款,但事实上,几乎很难注意到。

  民航资源网专家杨芳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很多航空公司提供廉价机票主要是以丧失部分服务项目减少运营成本为代价,因此“航班取消”后的服务条款被变相罗列在诸如“敬奉”或相同“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或“旅客须知”等文中,也被认为是对乘机旅客的一种告知形式。至于这种告知是否属于法院建议的“明显”或“显著”,还要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双方提供证据的采纳程度。

  四地可提起诉讼索赔

  针对此种情况,大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茂基认为,虽然航空公司事先都有类似的免责告示,但依然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认定法律效益无效,消费者还是可以就此提起诉讼。

  亚洲航空总部注册在吉隆坡,中国的《民航法》不能完全适用。但王茂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中国和马来西亚都加入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其第三章“承运人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范围”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条款的无效——“任何旨在免除本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仍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也就是说,由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亚航即使条款约定“其他损失不予赔付”也可视作无效。王茂基同时指出,目前国际法律上没有“航班取消”这个概念,而航班取消事实就是航班延误。

  王茂基提示,根据规定,消费者可以在航空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合同订立地点(即买机票的地方)以及目的地4个地方提起诉讼。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规定,这类诉讼不能判定为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并且,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责任以4150特别提款权为限(折合约43000多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消费者提请的损害赔偿金额不能是无限的。”王茂基说,“赔偿方面,既可以根据公约索赔,也可以按照机票合同,依据中国的合同法提起诉讼,同时,还可以根据其他合理合法的理由要求侵权赔偿。”

  【声音·消费者】

  “物美价廉就像个玩笑”

  每经记者刘明涛发自成都

  亚航这种突然的、大规模“放鸽子”行为引起了诸多消费者的不满。一名网友算了一笔账,假设一个人提前6个月预订了亚航的往返机票,付款1000元,10个人就有1万元,1000人就是100万元,那么在飞机起飞前,亚航已对这笔资金有6个月的无偿使用权,即使不能照常起飞,偿还给消费者的也只是原价而已。不知道这是不是廉价航空公司又一个盈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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