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关闭 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4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造纸厂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因污染环境被政府强令关闭后,租赁造纸厂的合同是否仍有效力?日前,钦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租赁合同继续发生效力。
    2006年4月1日,韦某将自己的灵山县某造纸厂租赁给冯某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40.8万元,如果一方无故自行解除或终止合同,要按年租金的50%赔偿。同年12月,由于造纸厂的化学制浆生产污染环境,被灵山县人民政府强令关闭。2008年3月,冯某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将厂房、设备、场地交还给韦某。韦某由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只是关闭造纸厂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并不影响再生纸的生产,且可以通过整改排污再进行化学制浆生产,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的是化学制浆生产线,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造纸厂是国家限制不得生产的“十五小”企业。合同是有效合同,冯某擅自终止履行合同,属违约行为。遂判决支付11个月的租金37.2万元及承担违约责任,因法律规定赔偿违约金损失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30%,故应支付违约金11.16万元。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钦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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