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还要注意保险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市民王先生(化名)2年前和一家大酒店签署了2年的工作合同,在该酒店内从事保安工作。去年9月,王先生合同到期,换了一个工作单位,10月份入职开始缴纳五险一金。但是天有不测风云,11月王先生突然被查出患有癌症,紧急住院治疗,一个月就花了医药费7万多元。本来王先生以为自己参加了医保,可以到相关部门报销,但是当王先生拿着医药费单据去报销时被告知,自己从10月才开始参加医保,报销要隔月生效。这就是说,王先生12月份之后生病的医药费,才可以拿到医保去报销,这让本来家境就不是很宽裕的王先生家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负责报销的部门告诉王先生,医保中断三个月以上不能享受报销,而王先生在原来的那家酒店上班时,酒店就没有给他交过医疗保险。所以王先生的医疗保险是10月份申报,11月份划款,12月份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故新单位不承担责任。

  为啥原来供职的酒店没有给自己缴纳最基本的医疗保险呢?王先生和家人就到原先供职的酒店去讨说法。但是来到原来供职的酒店,酒店方表示,酒店沿用的是过去医药费报销制度,而且在原单位工作时,王先生在生病期间,也享受过医药费报销的待遇。现在王先生已经从自己酒店离职,供职于新单位,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该与本单位无关。吃了闭门羹之后,王先生无奈,向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希望原单位能承担自己在11月份产生的全部医药费用。

  在了解本案案情之后,负责本案的张律师先和王先生进行了深度沟通。张律师告诉王先生,对于未参保人员的所有看病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她首先要取证,明确原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这个数额,和王先生期望的全部7万元的医疗费用可能会有差距,而这个观点也得到了王先生的理解。此后,张律师多次走访医保结算部门,请求医保结算中心按照办理医保情形将王先生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进行核算,确定哪些可以由医保中心支付,哪些应当由个人承担。最终经过医保部门的结算,如果王先生原来供职的酒店帮王先生交了医保,那么医保可以承担王先生的治疗费在5万元左右。在得到这样的核算结果之后,张律师帮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酒店承担医保负担的那部分治疗费。

  该案起诉后,酒店认为,本单位实行职工医疗由单位报销的制度,且报销比例高于医保比例。王先生是本单位职工时,已享受该待遇,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到新单位就业后,医疗费报销问题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各执一词,开庭多次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经过调解,酒店一次性付给王先生7000元,了结此案,而王先生最终也同意了。

  -律师观点

  签工作合同要注重维权

  本案以7000元赔偿和解告终,张律师认为勉强可以接受,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取代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医疗保险。这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在这点上,王先生原先供职的酒店存在明显过错。但是由于王先生之前没有在意企业是否确实为自己缴纳医保,所以在离职之后,又突发疾病,想维权也就存在了一定难度。

  本案中的酒店虽然为职工办理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但毕竟不能替代法定的社会医保。企业待遇再好,也不具备社会医保所特有的持续、稳定、可靠的特点。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不参加社会保险,一旦职工患病无法享受医保待遇,其损失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张律师提醒市民今后签署工作合同时,要注意维权:医保、社保等国家强制保险,合同中一定要注明,然后还要详细了解企业为自己缴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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