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合同基本知识

发布时间:2014年1月1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涉外保险合同是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
  涉外保险合同有下列特征:
  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
  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
  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
  5.是要式合同,即必须履行一定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涉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涉外保险合同分类
  涉外保险合同的内容可依其性质划分为基本条款、特约条款、法定条款和选择条款四大类。其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般性规定,如遇特殊情况,就需对保险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被保险人的声明作有利于他的广义解释。其条款包括:
  1.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包括要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受益人等;
  2.保险标的;
  3.承保危险,约定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4.保险责任起讫;
  5.保险金额,一方面作为计算保险费依据,另一方面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6.保险费,是投保人取得补偿的代价;
  7.订立合同的日期,是为了确定合同生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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