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4年2月1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的撤销以受害人或合同当事人申请撤销为前提,撤销权的存续应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与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相反,合同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可撤销合同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两种可撤销合同:一方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此两种合同仅得由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和撤销,不同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在后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得请求变更和撤销。合同法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如同创设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一样,目的是在保障受害人(善意相对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多地体现当事人意志对合同的决定作用,更好地体现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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