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新《劳动合同法》应届生成廉价劳动力

发布时间:2015年4月2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面对这样一部切实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法规,一些企业为了节省开支打起了“擦边球”,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以试用期或实习期的名义使大学生成为他们的廉价或免费劳动力。近日,哈市一些高校的应届毕业生纷纷向记者反映,他们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用人单位开出的无薪试用期或实习期的条件,这让他们感到很困惑。

  黑龙江大学08届毕业生小冯年前参加了一个公司的面试,面试后他接到了该公司的录用电话,但表示小冯需要在3月份到公司上班,而且由于小冯还是在校生,没有毕业证,暂时不能与小冯签订就业劳动合同,小冯现在来上班,只能算见习,见习期内每月工资300元,半年期满考核合格才能转正,不合格将被辞退。小冯焦虑地说:“钱少倒不是大问题,关键是如果过了见习期我没有被正式录用,那时侯又错过了别的单位招聘的时机了。我现在真的很矛盾,不知道该不该去上班?”

  哈尔滨某知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王女士透露,每年4月到8月是公司最忙的时候,而这个时候又是原有员工跳槽的高发期,很多工作处在没人做的状态。为了弥补公司的损失就需要立刻找到一些人来填补这些空岗。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新招员工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另有见习期,则将见习期作为试用期的一部分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公司正规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只要是发生了劳动关系就得签订劳动合同。

  黑龙江达升律师事务所麻志刚主任认为,在校大学生进入企业工作因为付出了劳动因此也应该视为劳动者,应届毕业生所付出的劳动和其他劳动者并没有太大差别,他们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只将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这5种人排除在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之外,而并不包括在校学生,说明在校大学生也是劳动者。

  佳木斯大学毕业生辅导员刘丹丹说:“很多企业为了逃避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招聘大学生时拒绝签劳动合同,自行规定期限较长的试用期,并且以各种苛刻的条件来限制大学生,从而使大学生成为他们的廉价劳动力。正是因为毕业生对劳动法规的不了解,才让一些招聘单位钻了空子,使不少毕业生损失了大量金钱和精力,也丧失了许多宝贵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时间。如果学生能在应聘前多了解一些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就会少走弯路。”

  专业人士提出,高校结合当前就业形势,应该立即为应届毕业生增设《劳动合同法》课程,让应届毕业生了解有些单位为了规避新《劳动合同法》而设置的就业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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