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5年5月5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4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龙岩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新洲城房屋一套,并在当日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逾期办证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向被告交纳了维修基金、契税、有线电视开户费、电表开户费、所有权登记费、他项权证费等费用,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006年9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将新洲城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但被告已逾期交房255天,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9786×255×0.04%=28538.2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797.86元。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龙岩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外,还应当返还原告1.5平方米房屋面积的购房款4300元。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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