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劳动合同变卖身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新闻晨报》2月20日报道,失业一年多的卢某在一家企业找到一份空调维修工作,并签订了包含“工作必须随叫随到,一切听从单位的安排”条款的劳动合同。之后,这个当初自己认为“蛮正常”的条款却成了套在头上的“紧箍咒”,迫使他象机器人一样没黑没白地为企业干活。不知所措的卢某咨询法律人士后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样的合同纯属“卖身合同”,这样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

  其实,有相同或类似遭遇的劳动者远不止卢某一人。一项网上调查显示,一些中小型私营、民营企业,包括少数小型独资、合资企业,都存在签订“卖身合同”的嫌疑。甚至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也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招聘劳动者时签订含有“卖身条款”的合同。

  事实上,劳动合同中的“卖身条款”的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除了卢某遇到的情况外,还有包含员工3年内不得辞职条款的合同,包含员工1年内不得结婚条款的合同,包含女职工3年内不得生育条款的合同,包含同事不得恋爱结婚条款的合同,包含双职工必须同时调离单位条款的合同,以及包含员工家庭用品如卷筒纸、草纸必须从单位购买等条款的合同,等等,均属“卖身合同”。

  必须指出,所有劳动合同中的“卖身条款”都是违反我国劳动法的,是无效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员工遇到类似合同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向劳动部门反映。如果已经签订这样的合同,可以向所在企业提出更正,如不能协商解决,则应请求劳动部门依法处理。

  但目前的问题是,为何“卖身合同”层出不穷,如何防止违法合同或违法条款出现呢?

  一些企业特别是那些机械化程度低、劳动密集型的中小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必然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资源,将原来需要2个人甚至3个人干的工作,集中在1个人身上,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消极作用的一个方面。

  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买方市场”决定了作为卖方的劳动者无力与雇佣者抗衡,有时明知是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但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为了养家糊口也不得不委曲求全,违心地接受。

  很显然,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单靠劳动者主动维权是无法消除“卖身合同”的。往往劳动者维权成功之时,也是他失去工作岗位之时。因此,要想杜绝“卖身合同”出现,防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主要应依靠劳动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加强对各类用工单位的日常管理。

  笔者认为,维护职工权益应首先从规范劳动合同开始。因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措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不合理不平等的劳动合同,已成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主要表现,也是此前各级政府在集中清欠民工工资中遇到的现实困难之一。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起管理责任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监督检查,主动审查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及时处罚利用劳动合同或不签劳动合同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和单位。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与劳动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防止“卖身合同”的出现。

  当前,正是年后外出务工高峰期,也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集中时期,此时高度警惕劳动合同变“卖身合同”正当其时,也是防止形成新的工资拖欠的最佳时机,劳动主管部门和劳动者都应当保持高度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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