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贸易(物资)厅、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林业部联合颁布的《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91-0105)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4)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施行。原《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示范文本自2001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0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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