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公馆释疑业主:合同条款被误读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据三湘都市报报道,6日,针对雨花公馆受质疑的购房合同条款,湖南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应: 质疑的起因,是业主对合同存有误会。

据了解,业主对雨花公馆购房合同中关于 开发商多收取6%电费 的条款误会最深。

合同里面规定 甲方可根据相关单位的委托提供水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法规规定代收代缴。其中,电费:供电局到户电价 (1+6%)(供电局到户电价随政府公布调整价格同时调整) 已经给出了答案,那6%的费用是代缴服务费,基本上每个物业公司会针对此项服务收取费用,也符合政府的规定,只是业主误以为是强制收取的电费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而且我们对代收代缴并没做强制要求。

按照规定,施工中的现场只可办理施工用的临时用电合同。对此,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项目正在有序施工,整体交付业主前,公司将同相关供电单位签署永久供电合同,并一户一表安装到位,确保业主完全能够正常用电,请广大业主放心。

另外,关于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有业主质疑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 买受人不办理的 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收取房款总额30%的违约金 比例过高。

该公司律师解释道: 此条内容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不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情形的约定,而是因合同已无法正常履行需要解除时,出卖方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在合同已经解除(不论是否协议解除还是单方解除)的情形下,不管是出卖方还是受买方,都应该积极履行彼此协助、相互通告的义务,及时变更备案手续。受买方此时如果不积极履行协助变更备案手续的义务,出卖方将无法出卖该房源,可能导致各方损失的扩大。据此,我们认为,在此条款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比例,完全符合合同法基本原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能地产一贯重视产品品质,我们将努力完善并提高服务水平,真诚地与广大业主沟通,也欢迎业主提出改进工作的指正意见。 该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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