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内容、保证期间的变更是否需要保证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对所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只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时应当明晰保证日的含义,否则将会使权益置于危险之状况。

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两年内,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六个月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变更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后,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造成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扩大,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扩大部分的责任。但是,能证明合同变更的内容是减轻债务人的负担,或者变更内容对保证人有利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但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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