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掌握新《合同法》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7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生活中经济组织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诸多的信用危机,如:日益增加的银行呆逾帐,日益加重的企业三角债痼疾,随处可见的信用欺诈、合同欺诈及欠税赖帐等现象,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也困扰着我国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论是从观念上增强公民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意识,还是为经济的金融活动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市场经济较为活跃的主体之一金融机构,更应学好用好《合同法》,提高合同法律意识,掌握这一法律武器,在经营活动中理直气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根据多年的金融实践认为,金融机构学习“合同法”重点要掌握以下几点:

首先,金融机构要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法、守法。这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和延伸。

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合同不仅仅表现为经济交往的一种契约,更重要的是推崇一种恪守信用、平等、协商、自由、对等的理念。《合同法》在第2—8条,阐明了这一原则:第一,平等、自愿。合同担保的,则应恢复履行。

第四,金融机构要合理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由于“三角债”严重困扰着众多企业的发展,有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债务,或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这些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赋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和撤销权。

所谓“代位权”按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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