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物品毁损的赔偿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物品毁损的赔偿
  《合同法》第302条、第303条、第311条规定了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于旅客的伤亡、物品的毁损等责任承担问题。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承运人证明的。
  (1)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2)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3.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适用于以上规定。
  二、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自带行李损害的责任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客运合同中造成旅客托运行李损害的责任承担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托运行李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情形:承运人不承担责任,需要承运人证明的。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造成的。
  (3)货物的毁损、灭失属于合理损耗。
  (4)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综上,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情形有两种;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承担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毁损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四种。此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的一般过失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并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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