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职业放贷,借款合同无效!如何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9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借款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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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个用户问了个很好的问题:作为借款方,怎么证明出借人是职业放贷人?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问得很实在。我就针对这个问题在证据收集上进行分析。

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抗辩说出借人系职业放贷行为,主张合同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借款人需要对提出的抗辩理由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风险。那究竟需要如何收集证据?证据要达到怎样的证明力度才行呢?

二、需要什么证据?

    最高法在今年11月出台了重磅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规定中规定了出借人通过社会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合同法》之合同无效情形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借款人只需要返还本金,无需支付利息。那么有哪些证据能证明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呢?根据江苏省高院印发的建立疑似职业放贷名录制度的内容,职业放贷具有如下特征:

    1、高额利息;

    2、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反复性等特点,以放贷为重要收入来源;

    3、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高息;

可根据下列建议准备证据:

    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如出借人为法人),同一出借人及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

    2、结合上面的情况,同时又存在以下情形:

    (1)借条为统一格式;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方,这种情况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取第三方的银行流水;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交付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4)申请银行协助调取借款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银行流水,通过银行流水看能否发现其借款的反复性、经常性;

    (5)之前的微信聊天记录;

    (6)后面谈判或对方催款时的录音、聊天记录、催款记录(如爆电话、如发短信);

    (7)取证:调取证人证言,至少两人同行,最好是录音、录像,建议取证时直接由证人亲笔写完后,邮寄到指定位置。

    (8)高额利息的扣费回单;

    (9)借款合同,如有的话;

    (10)如果出借人是企业,查看其经审计的审计报告、银行对账等信息,确定借贷产生的收益占比;如果是出借人是自然人的,出借人需要证明出借的资金为自有资金,自己有正常的业务收入,而非借贷为收入来源。

三、需要达到怎么样的证明力度?

    形成证据链闭环,所有证据指向同一个事实,能使得法官在自由心证中,相信所指向的那个事实即可。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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