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6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Tags: 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孙伟伟律师,深圳专业合同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泰和讯8月15日,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法院判决被告按一般代理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




  2003年9月2日,原告毛光华与被告胡志勇、肖伏娇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毛光华作为肖伏娇与遂川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为肖伏娇进行了一系列代理活动,历时13个月,实际工作日60天,花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复印费7072.80元,经过毛光华的代理活动,被告肖伏娇最终获得了240000元赔偿款。事后双方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诉讼中,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是虚假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毛光华主张其报酬按《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约定计算,因未向法庭提交《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原件,被告胡志勇对《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毛光华未举证证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综合考虑原告毛光华的代理活动时间长,花费的精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第二条第项相关收费标准酌情就高计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








试析海上运输合同中契约承运人跟实际承运人的货损纠纷

  在国际贸易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中,经常出现两个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一旦发生货损纠纷,涉及发货人、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收货人等多个民事主体,有关索赔主体和承担等问题较为复杂,现作如下分析:


  一、 权利主体


  发生货损后,由谁向承运人索赔,这涉及诉权,一般来说此诉权属于最后的提单持有人。实务中通常有几种情况:


  1、 收货人:这是最普遍的情况;对 指示提单ORDER B/L 和空白提单BEARER B/L 提单,则是最后的提单受让方为提单持有人;对记名提单NAMED B/L,收货人通常为进口商,支付了对价后取得了提单。


  2、 发货人:发货人通常为出口商,当它与外商买家交易的支付


  条件是D/P、D/A等方式时,货物装船出运后市场价格等原因使得收货人不想要此单货,他们不会付款赎提单或承兑赎提单;或者在L/C支付条件下,收货人因不符点拒付,那么提单将被银行退回发货人。


  3、 银行:、出口商的议付银行,L/C支付条件下如果出口


  商通过其银行不可撤销买单融资,L/C被拒付后此银行成为了提单持有人;进口商的开证银行,L/C支付条件下,特别是对近洋货,收货人经常会采取用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货,实际议付单据到开证银行时,收货人拒绝支付L/C项下货款,这时银行也成了提单持有人。


  二、 主体


  发生货损纠纷后,可以根据提单的背面条款来选择准据法及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新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实务中一般在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诉讼,特别是被告是中国法人时,通常会选择我国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条款:


  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的,应当在此项范围内负连带。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相互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的,应当在范围内承担连带。提单持有人可依据海商法规定要求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货物损失及其他损失。


  三、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


  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中的一方承担后,接下来面临他们之间的追偿问题。连带意为多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均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只有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已经向权利人作出赔付,该债务人才能向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直至由最终人承担损害赔偿。


  在连带结构中,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先行赔付是债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外部赔偿关系转化为债务人相互之间的内部追偿关系的前提。因此,契约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追偿须证明自己已向收货人作出了赔偿,是基于两点理由:一是契约承运人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须证明自己承担了实际损失,而未向收货人赔偿之前,对契约承运人来说不存在受到实际损失的问题;二是作为连带债务人之一,契约承运人只有在向权利人赔偿、至少权利人已诉请其赔偿时,才有权向作为最终人的其他债务人追偿。


  同样,司法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常见契约承运人诉称其通过先行向发货人赔付、发货人再向收货人赔付的间接赔付方式完成了对收货人的赔偿,但往往因为契约承运人只能证明其向发货人的赔付,不能进一步证明托运人向收货人的赔付,也导致契约承运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 案例介绍


  、案情


  原告:某某船舶株式会社


  被告: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2001年12月,原告某某船舶株式会社通过被告某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其从上海出运2,720箱新鲜花椰菜至日本。某某公司代理被告某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签发了清洁海运单,托运人为某某船舶上海代表处,收货人为某某船舶。某某船舶另行签发托运人为中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货人为K.I. FRESH ACCESS INC.的提单。KI公司凭上述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后,发现货物已经损坏。2002年9月12日,案外人K Juekada向某某船舶出具了货损款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称已收到某某船舶赔付的货损款并向某某船舶转让对涉案货物的所有权益。某某船舶称K Juekada为KI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船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关税损失、仓储费用损失、海事检验费损失、废弃处理费损失、海运费损失等共计32,184.60美元。


  、裁判


  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船舶为涉案货物的契约承运人,某某公司为货物的实际承运人,某某公司为某某公司的签单代理人。某某船舶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某某船舶仅提供了案外人K Juekada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未能进一步证明K Juekada与收货人KI 公司之间的关系,故不能证明其已就货损向KI 公司作出赔付从而受让了货物的相关权利,因此判决对某某船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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