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未履行涉金融借款合同司法拘留案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0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审判要旨】

针对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捏造事实、辱骂法官、多次闹事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对其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果断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维护了法律权威。在执行力度的震慑和执行法官的感化双重作用下,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法律公信力得以维护。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8日,于某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签订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贷款人民币84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依约按期向于某发放足额贷款,但于某仅偿还借款本金66629.89元、利息25313.16元后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将于某诉至人民法院,后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于某于2019年7月15日前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贷款本息共计19242.05元并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罚息。调解达成后,于某亦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8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于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一直拒不执行,并以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合法为由,多次来院闹事,后又谎称已通过银行转账交付所有欠款,拒不执行。

2019年8月21日,南开法院执行局开展“涉金融专项行动”,执行法官再次传于某到庭参加集中教育。集中教育后,于某仍不知悔改,不仅不配合法院工作,还在法庭内大喊大叫,公然辱骂法官,法院当日向其下达拘留通知书,并将其带至待质室,执行法官向于某进行最后的警示教育,在执行力度的震慑和执行法官的感化下,于某最终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和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联系自己的母亲,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阶段态度恶劣,捏造事实,辱骂法官,多次来院闹事,挑战法律权威。人民法院在传唤被执行人观看执行宣传视频,接受法律教育无果的情况下,果断决定采取拘留措施,使被执行人在震慑和感化的双重作用下,主动履行了义务,使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转自|天津法院网

责任编辑|宗平舒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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