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夫妇将房产“无偿”转给儿子,出借人起诉撤销赠与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年2月12日 深圳专业合同律师  

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且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转让给他人甚至是自己的孩子时,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牛先生向多年老友于女士夫妇借款800余万元,经多次催还欠款未果,后得知于女士已将房产过户到其子名下,为了要回钱,牛先生将于女士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房产的行为,并将房产变更登记至于女士名下。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撤销于女士夫妇向其子小付赠与房产的行为,小付将房产变更登记到于女士名下。 

一、案情简介

原告牛先生诉称,2014年至2016年于女士夫妇先后向其借款800余万元,后多次催还欠款均未果。20189月末,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全于女士名下一处房产。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向其告知于女士不属于该房屋权利人。经查询,201894日,于女士己将该房屋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过户给了其之子小付(化名)。经与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后,法院确认于女士夫妇的还款日期及金额。现还款期限届期,于女士夫妇仍未还款。故起诉要求撤销于女士夫妇对其子小付的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协助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于女士名下。

被告于女士三人共辩称,转让房产不是为了转移财产,是为了办理贷款,于女士的征信不好,所以才把房屋转移到其子小付名下。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于女士夫妇均认可欠付牛先生钱款的事实,于女士夫妇在未清偿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将其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小付,且无其他财产用于偿还债务,致使牛先生的债权难以实现,其行为明显给牛先生造成了损害。牛先生作为债权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于女士夫妇无偿赠与小付房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于牛先生诉请将房屋变更登记到于女士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小付作为同住成年家属,在房屋赠与过程中亦存在相应过错,故应配合房屋变更登记。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三、法官说法

生活中,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法院文书等形式予以确认,债务人却往往通过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眼看好不容易煮熟的鸭子飞了,债权人往往不知如何是好。

法官提醒,债务人在未清偿到期债务、同时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以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然,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查清债务人确系存在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方可有效行使。

来源|海淀法院网

作者|万晓丹

 

孙伟伟律师系广东国迅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系国迅家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多年,对于各种复杂合同纠纷案件有独特见解和办案思路。办案严禁认真、庭审经验丰富、谈判技巧娴熟,时刻把维护客户的利益放在心头,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所承办的案件都获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赢得了越来越多客户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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